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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之家app2023-01-31 16:05

在盐碱地上种粮食是什么体验?这位“新农人”有话说******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为了保证老百姓的“米袋子”“菜篮子”,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人们对粮食的珍惜和劳作一天都没有停息。如今,我们通过高效治理模式,开始向盐碱地要粮食产量。吉林省西部属于多盐碱地,“新农人”武在洲在盐碱地里种水稻,2022年,他喜获丰收。在盐碱地上种粮食,他经历了哪些困难,又有哪些收获?

  吉林省大安市兆丰种植家庭农场负责人我身后这堆稻谷就能卖到多少钱呢?80多万块。我这个晾晒场今年要是全能卖了,得卖将近600万元。以前村里人不信盐碱地能种出水稻,现在他们也服气了,纷纷跟着我一起干。听说大安市现在已经推广这种新技术70多万亩了,盐碱地真是变成了新粮仓。

  吉林省大安市兆丰种植家庭农场负责人我以前是干建筑的,挣了点钱,可农村出来的人总感觉离开土地不踏实。2015年决定回村种水田,没想到亲戚朋友全都反对。那时候三十来岁,年轻有冲劲,又看到已经有人开始种了,所以觉得自己也行。没想到头一年上秋,亩产就三四十斤,赔了个底朝天,想来想去不甘心,还是那句话,我不服,但这回我不再蛮干了,种盐碱地光有力气不行,还得有科技。

  吉林省大安市兆丰种植家庭农场负责人武在洲:就是这块地给了我启发,给了我种植盐碱地的方法。这块地不是我的,是中科院专家的,上秋产量比我那高,平时长得也很茂盛,我就上他们这来学习了。

  中国科学院大安碱地生态实验站高级工程师刘淼:他来到了我们大安碱地生态实验站,我们就给他推荐了现在的“大安模式”。

  吉林省大安市兆丰种植家庭农场负责人武在洲:专家说你之前靠传统的水洗盐的办法改造盐碱地效果肯定不行,得是良田、良种、良法,“三良一体化”高效治理模式才行。有了新技术当年亩产就超过了800斤,以前没服过谁,这下我是真服气了,第二年我又承包了3000亩盐碱地。

  吉林省大安市兆丰种植家庭农场负责人武在洲:这几年跟着中科院的专家,我不光学会了改地、种地,更懂得了其中的意义。我改种的盐碱地是国家十八亿亩耕地保护红线之外的土地,我多改一亩盐碱地就意味着国家多了一亩耕地。省里提出实施千亿斤粮食目标,最大的潜力就在我们西部盐碱地。

  吉林省大安市兆丰种植家庭农场负责人武在洲:刚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又给我们吃了定心丸。要向盐碱地要粮食,要让黑土地多打粮食。我们的路子看来走对了,心里就更踏实了。新一年,我和我的小伙伴,还有帮扶我们的科技团队,把这条路要走得更稳,更远。让中国人的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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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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