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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之家app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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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爱汾酒”主题品牌传播活动即将开启******

  1月25日至2月6日,汾酒联合抖音短视频平台即将发起#大家都爱汾酒挑战赛,在春节白酒营销的最佳档期,汾酒整装待发,通过“大家都爱汾酒”一系列主题品牌传播活动,与消费者共话“大家都爱汾酒”。

汾酒邀你参与内容共创

  大家都爱汾酒,汾酒走近大家

  早在1500年前的南北朝时期,汾酒就作为宫廷御酒受到北齐武成帝的推崇。古往今来,在漫漫时光长河里,皇宫贵族、名人雅士、文人墨客“大家”都爱汾酒。近年来,复兴的汾酒改革归来,进一步走近大众消费者,以“中国酒魂”的丰厚底蕴和实力品质不断满足消费者的物质文化需求,赢得更广泛意义上的“大家”的喜爱。

  大家都爱汾酒,汾酒亦不负大家的热爱。

  真正以消费者为中心,汾酒用心酿造让大家的生活更愉悦、更美好。此次活动正是汾酒搭建起一方与消费者交流、共创的平台,邀请大家参与其中,在新年即将到来之际充分表达内心的热爱与向往,进一步激发消费者的情感共鸣,引领大家真正付诸行动追求美好未来。

  带着热爱一起奔赴山海,汾酒邀你参与内容共创

  1月25日,汾酒联合抖音短视频平台发起的#大家都爱汾酒挑战赛即将正式上线。参与方式:1月25日到2月6日期间抖音用户搜索#大家都爱汾酒话题,可通过手指比心手势触发“新年萌兔”贴纸,随机抽取“漂亮兔”“发财兔”“幸运兔”“快乐兔”,拍摄成短视频并发布即有机会获得惊喜奖励。通过这种趣味性的互动方式,汾酒与消费者共迎新年新朝气。

  此前,汾酒与网易哒哒联合推出《新年狂想计划·你是什么热爱型人格》H5,参与者可勾选旅行、美食、事业、艺术等九大板块的新年愿望,列出专属于自己的新年计划清单。通过这样年轻化的方式,汾酒携领消费者,带上热爱一起奔赴山海。

  为了让更多喜欢汾酒、热爱生活的朋友们参与其中,“大家都爱汾酒”主题品牌传播活动可参与性强,且富有创意性和趣味性。汾酒与汾丝即将上演一场双向奔赴。在新春佳节的美好氛围里,一起来感受“中国酒魂、活态为魂”在当今时代的创新演绎。

  •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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